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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未依期限辦理結算申報或不申報,會受到什麼處罰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為精進營利事業電子化稅務環境及提升稽徵機關便民服務效能,財政部訂定「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作業要點」,自106年1月1日起生效。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調帳查核案件,除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決算申報案件/清算申報案件等4類外,其餘均得採網路或媒體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點選「營利事業電子帳簿上傳系統」下載軟體,透過網路上傳營利事業基本資料表及帳簿資料,經檢核無誤後,列印收執聯確實保存,或採媒體遞送帳簿資料光碟,先以審核程式審核無誤並自行列印外標籤後,再向稽徵機關送達。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採用網路或媒體提示電子帳簿後,紙本帳簿仍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5條至第28條規定妥善保存,備供查核。而且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如須複印憑證及有關文件,營利事業仍應負責免費複印提供。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經濟發達,金錢往來,多以支票為之,營利事業簽約支付租金時,往往以非即期支票付款而容易疏忽扣繳。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各類所得時,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又財政部95年9月1日台財稅字第09500265000號令,營利事業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應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依法扣繳所得稅。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每月給付境內居住者房東乙君租金10萬元,於110年3月開立110年4月份租金之非即期支票所載發票日為110年5月15日,金額為9萬元【即租金10萬*(1-扣繳稅額10%)】,該筆租賃所得扣繳稅款1萬元,則必須於支票所載日110年5月15日之隔月10日前,即110年6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未依限繳納所扣繳稅款者,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3款規定,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營利事業如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應扣繳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注意扣繳稅款之繳付期限,以免受罰。(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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