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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司在當初出口寄銷時,A貨品申報出口金額為USD$10,因銷售貨物,針對銷貨金額(USD$12)做了銷貨收入的調整(USD$2),但是在後面因貨物瑕疵,消費者將貨物退回,該寄銷商並未支付該筆應收帳款,並且將貨品寄回公司,此時公司申報進口時,該以當時出口金額(USD$10)作為申報進口單價之依據,還是應該要以實際銷貨(USD$12)申報進口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土地上的農舍多年前經公所核定為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故土地目前課徵田賦,惟因兒子創業所需,須於該址辦理營業商號登記,該筆土地可否繼續適用田賦課徵?該處進一步說明,按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規定,適用範圍為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之土地,故與農業經營無直接關係之營利事業使用設施,不能認定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該處提醒您,農舍原經核定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者,如該農舍設有營業商號,表示該土地已有部分面積與農業經營無關,依法應於變更使用之次期恢復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納稅人於求職面試及領取薪資時,將身分證或戶口名簿交付給他人時,應提高警覺,避免造成意圖逃漏稅捐之營利事業,藉以虛報薪資作為違法逃漏稅之資料。 該所表示,常見虛報薪資態樣是營利事業取得非員工者之個人身分證資料並填發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等到納稅義務人收到扣繳憑單或是接獲稽徵機關通知因漏報薪資所得補繳稅款時,才知道被虛報薪資,造成困擾。所以,民眾勿將身分證、戶口名簿隨意提供給他人使用,以免遭不法利用。 該所提醒,民眾如收到薪資扣繳憑單或是稽徵機關核定補稅通知,發現被未任職的公司、行號虛報薪資時,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提出檢舉,不但可維護自身權益,並可遏止營利事業利用虛報薪資手法逃漏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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