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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近年陸續發布多項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之貨物,所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依據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規定,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係退還買受人購買該貨物之部分價款,實質上為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故營利事業買受人應將該退稅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該令對於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適用之。該所說明,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該等貨物如帳列固定資產,該退稅款應自該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該等貨物如帳列當年度費用,該退稅款應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如於購買次年度才申請退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原以費用列帳者,該退稅款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產製應課徵貨物稅之廠商於產製應稅貨物前,應向所轄國稅局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按貨物稅條例規定期限申報及繳納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產製廠商常見的錯誤樣態有下列幾種:一、未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即產製出廠銷售。二、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及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三、免稅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等。       該局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產製廠商請隨時自我檢視有無上開違反貨物稅相關法令規定之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工廠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與捷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捷所得稅協定)於今(109)年5月12日生效,並自110年1月1日實施,該協定將可為雙方經貿投資往來、產業合作提供更優質的租稅環境,緊密雙邊經貿關係及促進教育文化交流。  該局說明,臺捷所得稅協定為我國第33個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適用對象為符合我國或捷克各自稅法規定之居住者,包括個人及企業。該協定共29條,主要由所得來源國(例如我國)就他方締約國(例如捷克)居住者取得之各類所得提供合宜之減免稅措施,以消除重複課稅,並提供爭議解決機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臺捷所得稅協定適用於就源扣繳稅款(例如股利、利息、權利金)部分,在我國為110年1月1日以後應付之所得,在捷克為110年1月1日以後實際給付之所得。以捷克公司授權臺灣公司於境內使用專利權為例,臺灣公司應給付捷克公司權利金之日期在110年1月1日以後,捷克公司取得之權利金可按上限稅率10%就源扣繳,較協定實施前按20%稅率扣繳所得稅,稅負減輕一半,有助我國與捷克雙方技術交流與合作。  該局提醒,臺捷所得稅協定係平等互惠適用於雙方居住者,我國居住者取自捷克來源所得亦可於捷克申請適用該協定,因此捷商在我國從事投資取得之股利、提供資金借貸取得之利息或授權使用商標、專利權取得之權利金所得,在我國可依臺捷所得稅協定享受減免所得稅,我國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申報時,可依所得人提示捷克稅務機關核發之居住者證明及其受益所有人自我聲明書及所得相關證明文件,按優惠稅率扣繳,所得人如擬申請適用,相關申請書表可至本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協定專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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