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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迎接即將到來的農曆新年,各網路平台莫不摩拳擦掌特別推出年貨及年菜之促銷,愈來愈多賣家運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無實體店面」的賣家,其以營業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當月銷售貨物達營業稅起徵點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應依規定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行動科技普及化及消費習慣改變,許多賣家經營模式已自實體店面走向網路經營。賣家如同時運用不同的平台或透過Facebook、Line、自架網站銷售貨物或勞務,其每月營業稅銷售額應以所有網路平台及社群媒體之銷售額加總計算。舉例說明,張先生109年12月透過蝦皮購物平台銷售貨物60,000元,同時透過雅虎拍賣平台銷售貨物40,000元,張先生109年12月銷售額合計100,000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又如張先生除以實體店面銷售貨物或勞務,亦透過網路平台銷售商品,無論金額大小,均應於開始營業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該局呼籲,「無實體店面」的網路賣家每月銷售貨物一旦達8萬元(銷售勞務達4萬元),依規定應辦理稅籍登記,如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辦稅籍登記及補繳所漏稅並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相關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想要經營自動販賣機的業務,但是因為機台是放置於不同地點,是否每個放置處所均需辦理稅籍登記?該局說明,依稅籍登記規則第3條第4項規定,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向營業人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並申報販賣機機器編號及放置處所,免就販賣機放置處所逐一申請稅籍登記。但販賣機放置處所設有專責管理處所者,不在此限。該局又說明,營業人新設立者,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營業人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如有對外營業,亦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惟對於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考量稽徵管理便利性及降低營業人依從成本,只要向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並申報販賣機之數量、種類、機器編號及放置處所,免就販賣機放置處所逐一申請稅籍登記。因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相較一般營業人有特別規定,該局特將各時點應辦理事項彙整列表說明如下,提醒營業人依規定辦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促進國際貿易,鼓勵外國廠商來台展覽拓展業務,相關支出依「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可申請退還營業稅,此項優惠措施只要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一年內在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向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營業稅達新臺幣5千元,就可依營業稅法第7條之1規定申請退稅;如經核准退稅,於規定申請期限再提出同一年期間之其他應稅憑證申請退還營業稅者,其申請退稅金額不受金額之限制。其中一年期間之計算,係以其在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之初次入境日起算一年;一年期間屆滿,自屆滿日之翌日或再次入境日重新起算。申請退稅期間得自初次入境日或一年期間屆滿後重新起算日起十八個月內,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       該局說明,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購買貨物或勞務申請退還營業稅者,以各該國對我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且應取得並保存下列應稅憑證:一、 二聯式統一發票、收銀機統一發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之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二、 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三、 分攤費用營業稅額證明單及原始憑證影本。四、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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